俗語說“事不過三”,但日前中國證監會公布的一則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顯示,“牛散”呂美慶卻因操縱股市第三次被罰。其中,呂美慶被沒一罰二,合計被罰沒4769.20萬元;其下屬周學良、黃亮分別被處以60萬元、30萬元的罰款。
值得注意的是,在聽證過程中,三人相互撇清關系,請求不予處罰。其下屬周學良甚至表示自己只是做配資中介,從未參與買賣股票,不懂股市,不懂賬戶數據,不認識案涉賬戶名義持有人,對賬戶信息不知情。
控制18個賬戶操縱“長春燃氣”,呂美慶被罰沒近5000萬
(資料圖)
根據調查,呂美慶、周學良、黃亮三人在2017年2月8日至2月27日期間,當事人控制、使用“周某平”等18個證券賬戶(以下簡稱賬戶組),利用持股優勢、資金優勢,通過連續大量交易“長春燃氣”,并在其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交易“長春燃氣”,操縱“長春燃氣”價格。
具體來看,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16日,賬戶組“長春燃氣”累計凈買入金額2.11億元。在此期間,賬戶組主要交易模式為:前5個交易日連續小單買入吸籌,后2個交易日連續巨量大單拉抬股價,使股價迅速遠離其持倉成本。
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27日,賬戶組迅速調整賬戶,并在10日內清空了所持有的“長春燃氣”股票。在此期間,賬戶組的主要交易模式為:利用大單買入拉抬或維持股價,隨后在日內利用密集連續小單反向賣出股票。
證監會認為,在整個過程中,賬戶組利用集中持股優勢和資金優勢連續買賣,曾在13個交易日累計委托交易“長春燃氣”近兩萬次。同時,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。
這使得操縱期間,“長春燃氣”價格從7.64元上升至8.96元,漲幅17.28%,偏離上證綜指15.21%(同期上證綜指上漲2.07%),期間最高漲幅29.06%,振幅29.06%。2017年2月22日,“長春燃氣”價格達到9.86元。賬戶組操縱“長春燃氣”股票價格獲利1589.73萬元。
證監會認為,呂美慶、周學良和黃亮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《證券法》相關規定,屬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。
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,依據2005年《證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,證監會決定:沒收呂美慶違法所得1589.73萬元,并對呂美慶處以3179.47萬元罰款;對周學良處以60萬元罰款,對黃亮處以30萬元罰款。
三人辯護請求不予行政處罰,證監會:多次違規,予以量罰
值得注意的是,在該案聽證過程中,呂美慶、周學良和黃亮三人均請求不予行政處罰。
呂美慶及其代理人提出五大理由,一是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呂美慶系案涉證券賬戶的控制人;二是案涉期間申辯人與黃亮無聯系,且不認識周學良;三是案涉賬戶的證券交易達不到操縱股價的結果要件;四是申辯人懷疑本案的調查有違客觀公正原則;五是申辯人與部分證人存在經濟糾紛,相關人員對申辯人進行惡意誣告。相關詢問筆錄與事實不符。
周學良也表示,自己只是做配資中介,從未參與買賣股票,不懂股市,同時不認識呂美慶和黃亮,對賬戶數據不懂,不認識案涉賬戶名義持有人,對賬戶信息不知情。
黃亮則表示,案涉期間已與呂美慶無聯系,自己只是幫人配資賺取傭金,不知賬戶組由誰控制使用。
經復核,證監會表示,對呂美慶、周學良和黃亮的意見不予采納。主要理由如下:涉案證券賬戶資料、交易記錄等證據足以證明呂美慶控制、使用賬戶組操縱“長春燃氣”股票價格,涉案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。而周學良、黃亮為呂美慶下屬,呂美慶安排二人出面借賬戶、打保證金、簽訂協議等。
值得注意的是,三人可謂操作證券市場的“慣犯”。證監會指出,已在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基礎上予以量罰。
據了解,呂美慶曾于2015年和2021年兩次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;周學良、黃亮曾于2021年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。
早在2015年,呂美慶操控16個個人賬戶,采取連續集中交易及在自己控制的賬戶間交易等方式買賣“西安飲食”“龍星化工”“大通燃氣”三只股票,獲利1274.90萬元。
彼時證監會認為,呂美慶通過違法手段,營造虛假的市場供求關系和證券期貨價格,誤導投資者,扭曲了市場價格形成機制,損害了投資者利益。證監會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,并分別處以1倍罰款。
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胡萌 編輯 岳彩周 校對 趙琳
關鍵詞:
凡注有"環球傳媒網"或電頭為"環球傳媒網"的稿件,均為環球傳媒網獨家版權所有,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;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"環球傳媒網",并保留"環球傳媒網"的電頭。